1958年8月,河北省委发出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8月22日,张家口地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建立人民公社的有关问题,并计划在全区建立109个人民公社。短短的一个星期之内,2248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了109个人民公社,张家口地区全部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与此同时,张家口市委也迅速地在农村进行并社。1959年底,中共张家口市委在城市人民公社试点的基础上建起了8个城市人民公社,公社社员达35万之众。
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与发展,农村中普遍刮起了一股“共产风”。公社成立时,原来农业社的财产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包括土地、牲畜、林木、大农具,地里的农作物、果树、蔬菜等。公社化后,生产资料统归公社所有,在分配上实行统一核算,平均分配。组织上的军事化和行动上的战斗化也为大规模无偿调用农民劳动力提供了方便,根据蔚县、阳原、怀来、涿鹿、宣化、崇礼和张家口郊区统计,1958年共组织了42个兵团、434个营、1000个连队从事秋收秋耕和深翻土地,这些劳动力都是无偿的。而生活上的集体化带来的对群众生活物资的平调也是不言而喻的。公社化中出现的这些失误,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生产力的破坏更是显而易见。
针对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的问题,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通过阐述几个重大政策理论问题,批评了那种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过渡,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交换的错误思想。
1959年4月,中共张家口地委下发了《对人民公社问题的具体规定》。首先是对所有制范围作出了规定,指出公社化后国家下放的厂矿、企事业和财贸等单位由公社经营,其收益按国家规定上缴或人民公社所有;在体制上进一步明确实行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和公社、生产队两级核算。
经过八、九个月的紧张工作和努力,“共产风”、“浮夸风”、強迫“命令风”、“高指标”、“瞎指挥”得到了初步遏止,形势开始向好的方向发展。1961年12月,张家口地委指出:“下放基本核算单位,使生产权和分配权统一起来,把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起来,使经营权和核算权统一起来,解决集体经济中存在的矛盾,使生产关系适合目前农村的生产力发展”。
根据地委的意见,各地积极调整社队规模,到年底人民公社调整为301个。1962年又调整为498个。此后的20多年间,人民公社在分配制度、经营管理、体制、规模等方面虽几经变化,但都没有解决好生产关系如何适应生产力的现实水平,管理方面如何适应经济状况这两个基本问题。
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张家口涌现出了58000多个专业户,新的合作经济或联合体也相继出现,人民公社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事实也证明,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1984年1月,根据中央35号、省委1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张家口地委就建乡工作进行了部署。到5月中旬,张家口全区建立了233个乡政府、33个镇政府、4010个村民委员会,73个居民委员会。至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被乡(镇)村取代,人民公社正式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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